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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SM03102-3000-2022-00106 | 文號 | 永發(fā)改價格〔2022〕11號 | |||||||||
發(fā)布機構 | 永安市發(fā)展和改革局 | 生成日期 | 2022-10-26 | |||||||||
標題 | 永安市發(fā)展和改革局關于永安市管道天然氣價格聯動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廢止 |
索 引 號 | SM03102-3000-2022-00106 | |||||||||||
文號 | 永發(fā)改價格〔2022〕11號 | |||||||||||
發(fā)布機構 | 永安市發(fā)展和改革局 | |||||||||||
生成日期 | 2022-10-26 | |||||||||||
標題 | 永安市發(fā)展和改革局關于永安市管道天然氣價格聯動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廢止 |
永安安然管道燃氣有限公司:
為進一步規(guī)范天然氣價格管理,科學合理制定天然氣價格,根據《福建省物價局關于印發(fā)<福建省天然氣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閩價商〔2017〕242號)和《三明市物價局關于印發(fā)三明市區(qū)管道天然氣價格聯動機制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明價〔2018〕26號)等有關文件規(guī)定,經研究決定,現將永安市管道天然氣價格聯動機制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根據《福建省天然氣價格管理辦法》規(guī)定,我局在定價成本監(jiān)審基礎上,現核定永安市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為1元/立方米。配氣價格原則上每三年校核調整一次,如果投資、運輸氣量、配送氣量、成本等發(fā)生重大變化,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前校核調整。
二、建立終端用戶銷售價格聯動機制。當上游天然氣價格調整時,終端用戶銷售價格可按以下計價方式作相應同向調整。
終端用戶銷售價格=購氣價格+配氣價格
聯動調整額=計算期平均單位購氣價格-基期平均單位購氣價格
聯動調整后的銷售價格=現行價格+聯動調整額
三、實行價格聯動機制后,今后調整終端用戶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將不再召開價格聽證會。
四、本聯動機制僅適用于我市非居民用戶的管道天然氣終端用戶銷售價格調整。居民用戶暫不適用(居民用戶銷售價格根據我局通知執(zhí)行)。
五、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期間國家、省、市有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永安市發(fā)展和改革局
2022年10月26日
永安安然管道燃氣有限公司:
為進一步規(guī)范天然氣價格管理,科學合理制定天然氣價格,根據《福建省物價局關于印發(fā)<福建省天然氣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閩價商〔2017〕242號)和《三明市物價局關于印發(fā)三明市區(qū)管道天然氣價格聯動機制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明價〔2018〕26號)等有關文件規(guī)定,經研究決定,現將永安市管道天然氣價格聯動機制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根據《福建省天然氣價格管理辦法》規(guī)定,我局在定價成本監(jiān)審基礎上,現核定永安市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為1元/立方米。配氣價格原則上每三年校核調整一次,如果投資、運輸氣量、配送氣量、成本等發(fā)生重大變化,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前校核調整。
二、建立終端用戶銷售價格聯動機制。當上游天然氣價格調整時,終端用戶銷售價格可按以下計價方式作相應同向調整。
終端用戶銷售價格=購氣價格+配氣價格
聯動調整額=計算期平均單位購氣價格-基期平均單位購氣價格
聯動調整后的銷售價格=現行價格+聯動調整額
三、實行價格聯動機制后,今后調整終端用戶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將不再召開價格聽證會。
四、本聯動機制僅適用于我市非居民用戶的管道天然氣終端用戶銷售價格調整。居民用戶暫不適用(居民用戶銷售價格根據我局通知執(zhí)行)。
五、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期間國家、省、市有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永安市發(fā)展和改革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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